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大將軍語右軍:“汝是我佳子弟,當不減阮主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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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陽劉驎之,高率善史傳,隱於陽岐。於時符堅臨江,荊州刺史桓沖將盡訏謨之益,徵為長史,遣人船往迎,贈貺甚厚。驎之聞命,便升舟,悉不受所餉,緣道以乞窮乏,比至上明亦盡。壹見沖,因陳無用,翛然而退。居陽岐積年,衣食有無常與村人共。值己匱乏,村人亦如之。甚厚,為鄉閭所安。
溫公初受劉司空使勸進,母崔氏固駐之,嶠絕裾而去。迄於崇貴,鄉品猶不過也。每爵皆發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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