诸侯伐秦,曹桓公卒于会。诸侯请含,使之袭。襄公朝于荆,康王卒。荆人曰:“必请袭。”鲁人曰:“非礼也。”荆人强之。巫先拂柩。荆人悔之。滕成公之丧,使子叔、敬叔吊,进书,子服惠伯为介。及郊,为懿伯之忌,不入。惠伯曰:“政也,不可以叔父之私,不将公事。”遂入。哀公使人吊蒉尚,遇诸道。辟于路,画宫而受吊焉。曾子曰:“蒉尚不如杞梁之妻之知礼也。齐庄公袭莒于夺,杞梁死焉,其妻迎其柩于路而哭之哀,庄公使人吊之,对曰:『君之臣不免于罪,则将肆诸市朝,而妻妾执;君之臣免于罪,则有先人之敝庐在。君无所辱命。』”
山公以器重朝望,年踰七十,猶知管時任。貴勝年少,若和、裴、王之徒,並共言詠。有署閣柱曰:“閣東,有大牛,和嶠鞅,裴楷鞦,王濟剔嬲不得休。”或雲:潘尼作之。
人問王長史江虨兄弟群從,王答曰:“諸江皆復足自生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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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君章曾在人家,主人令與坐上客共語。答曰:“相識已多,不煩復爾。”
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君赐车马,乘以拜赐;衣服,服以拜赐;君未有命,弗敢即乘服也。君赐,稽首,据掌致诸地;酒肉之赐,弗再拜。凡赐,君子与小人不同日。凡献于君,大夫使宰,士亲,皆再拜稽首送之。膳于君,有荤桃茢,于大夫去茢,于士去荤,皆造于膳宰。大夫不亲拜,为君之答己也。大夫拜赐而退,士待诺而退,又拜,弗答拜。大夫亲赐士,士拜受,又拜于其室。衣服,弗服以拜。敌者不在,拜于其室。凡于尊者有献,而弗敢以闻。士于大夫不承贺,下大夫于上大夫承贺。亲在,行礼于人称父,人或赐之,则称父拜之。礼不盛,服不充,故大裘不裼,乘路车不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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